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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资讯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等10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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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等10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HJ442.1-2020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442.2-2020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性应急事故监测和专题监测等工作。

  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442.3-2020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水质、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水质监测(不包括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的入海污染物监测)。包括容器准备和洗涤、样品采集、前处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

  3.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442.4-2020

    本标准适用于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沉积物样品采集、前处理、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工作。

  4.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442.5-2020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5.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442.6-2020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6.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HJ442.7-2020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监测中入海河流监测。

  7.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442.8-2020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污水排放源及对邻近海域水环境影响的监测,包括工业源、畜牧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市政污水排放口等监测以及受影响区域的水质、沉积物、海洋生物和潮间带生物、生物质量监测。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入海的污水河、沟、渠和入海河流入海监测断面以下的排放口监测亦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的监测和对近岸海域可能造成重大生态影响的陆源污染物排放对海域水环境的影响监测,不适用于污染源对河口影响的监测。

  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442.9-2020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专题监测的方案和预案制定与修订、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9.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HJ442.10-2020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

      以上标准自20213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废止。

      特此公告。

 

作者:未知 来源: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22_814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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